案情简介
原告袁某为某小区业主,2024年6月1日原告接到物业通知,因楼上住户柳某的房屋漏水,致使其房屋被泡,门窗、屋顶、墙面等全部受损,经核算,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。原告询问后得知是因楼上房屋内水管破裂,存留大量积水,才导致原告天花板渗水,协商未果后,原告便将楼上房东及租户起诉至法院,要求房东及租户赔偿因水管破裂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。

法院审理
案件受理后,承办法官立即与原被告进行沟通,房东及租户均认可系因房屋水管破裂漏水导致楼下被淹,但房东辩称其并未对案涉房屋进行使用,租户是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、具体管理人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而租户则称其在使用水管过程中并无不当操作,水管是因为老化加上太阳暴晒而突然破裂,应由房东承担相应责任。

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,房东在房屋出租期间应确保屋内设施满足日常生活需求、不存在漏水漏电等问题,房屋内水阀未见人为损坏痕迹,系水管接头老化所致,房东对此有疏于管理的责任。在渗水时租客对屋内设施亦负有合理使用、有效管理等责任,其未及时发现渗水并关闭水阀,也应当负一定责任。
责任确定后,损失数额确定又成重要问题,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,财产损失金额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,往往需进行司法鉴定,可一旦启动司法鉴定程序,又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。考虑到案件标的额并不大,且双方系邻里关系,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,向当事人释法说理,不厌其烦地做思想工作,努力消解双方的抵触情绪。
经过不懈努力,最终,房东及租户均同意出钱了结此案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房东与租户共计赔偿原告1万元,其中房东承担40%,租户承担60%,就此,一场楼上漏水殃及楼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,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画上了句号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
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,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。
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的,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。
法官提示
1、发生漏水事件后,第一时间应怎样处理?
在发现漏水情况后,作为受损一方第一时间应当保护现场,必要时通过拍照、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。同时积极与发生漏水问题的邻居进行沟通,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。
2、漏水发生后,谁应该承担维修和赔偿义务?
(1)楼上房屋所有权人:如果因楼上房屋使用不当或装修铺设管道不当等原因造成漏水,则应由楼上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维修和赔偿义务。
(2)房屋开发商:如果涉诉房屋为商品房且仍在保修期间内,房屋漏水系建造原因导致的,可以联系开发商进行维修,并承担赔偿义务。
3、出租房屋发生漏水事件,谁来承担责任?
如果发生漏水的房屋处于出租状态,原告以相邻关系纠纷起诉至法院,不动产所有权人虽然未实际使用房屋,但仍需就其房屋漏水对邻居承担维修及赔偿义务。如漏水确系因租户使用不当导致,不动产所有权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,可以向租户进行追偿。







